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Banner
主選單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