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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0年4月16日令會同修正發布。
一、依教育部110年5月3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060149號函轉銓敘部110年4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44336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銓敘部業就「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意外」要件之認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新臺幣3,000元慰問金、調整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以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等研議修正,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且依本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對於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業於本辦法第4條第5項增訂「本辦法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修正施行前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依其立法說明載以,基於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權益,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之精神,應依修正後之慰問金發給額度規定辦理。惟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由於意外標準認定而予否准或未申請之案件,以及因執行職務受傷但治療次數在6次以下之案件,並非該條新增規定得予從新從優認定核發慰問金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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