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Banner
主選單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131條修正
一、教育部書函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三、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以具有110年4月1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為適用對象如下:
(一)110年4月1日以後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且依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選擇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
(二)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於110年4月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