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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本(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 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轉知。
一、 依教育部111年7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68618號書函轉銓敘部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辦理。
二、 旨揭修正條文除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本年6月24日)。
三、 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 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銓敘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
(三) 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分為「初任人員適用」及「現職人員適用」2種) 。該表調查對象已不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四、 檢附前開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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