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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及本校「公務員兼職申請書」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9975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 二、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於同日廢止。 三、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本校「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相關規定摘述如下: (一)兼職定義:「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兼職同意辦法第2條) (二)兼職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備查:「(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第4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5項)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三)兼職申請:「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 (四)兼職免申請同意:「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二、各級公務人員協會職務。三、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四、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六、其他經銓敘部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情形。」(兼職同意辦法第8條) 四、檢送前開來函、訂定發布2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含逐條說明,及本校「公務員兼職申請書」各1份。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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