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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檢送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1份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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