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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後,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
一、依教育部109年11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64018號函辦理。
二、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人員,其轉任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後,已領取公提離職儲金本息及勞工退休金之年資, 須連同併計受教職員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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