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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公告】公立幼兒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一、依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 016842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二、考量公立幼兒園教師所任職務教學對象為幼兒,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93年7月2日令釋有關調降自願

    退休年齡部分,尚無變更之必要。即公立幼兒園教師於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自願退休條件得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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