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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公告】有關各機關學校二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低於勞工基本工資之處理方式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4日總處給字第1080045018號核釋辦理, 二、查行政院104年9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7882號函,各機關核列160薪點之一等約僱人員,其月支報酬(含行政院核定有案另按月支給之其他現金給與),有低於基本工資之情形者,由各機關向僱用人員妥為說明後,修正僱用契約報酬相關規定,明定『其月支報酬依報酬薪點及行政院核定之薪點折合率折算支給。但其月支報酬低於基本工資者,得自基本工資調整生效日起,以相同數額支給。』又嗣後如有類此情形者,亦比照辦理。」,爰二等約僱人員月支報酬如低於基本工資,依上開院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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