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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申請程序準則
(一)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 (三)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教育部訂頒「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二、本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且不得有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兼職實施辦法」第十條:不予核准情事: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二)教師基本績效評量未達標準者。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者。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者。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者。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者。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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