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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規定解釋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重大傷病」,若教育人員之學齡期子女經醫院診斷為「邊緣性發展遲緩」者,可由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個案實際情況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得否申請留職停薪,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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