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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及教育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
有關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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