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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於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受表揚者,於升簡任官等訓遴選評分計分方式一案,請 參閱。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於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於升簡任官等訓遴選評分計分方式,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次按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說明略以:「...二、...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獲選者為限。...」,另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8條及第11條訂有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及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
二、保訓會考量獲得該殊榮實屬不易,爰同意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得依薦任升簡任官等訓遴選評分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9分及12分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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