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公務人員於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受表揚者,於升簡任官等訓遴選評分計分方式一案,請 參閱。
二、保訓會考量獲得該殊榮實屬不易,爰同意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或第9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得依薦任升簡任官等訓遴選評分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9分及12分計列。 ![]()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