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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有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業經考試院104年3月25日修正發布,請 參閱。
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係依旨揭辦法選拔,為期激勵制度更加周延適妥,本次修正第14條、第15條,修正後全文計18條,業將說明如後:
(一)有鑑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遇有臨時突發之特殊、重大案件,表現優異之有功人員,無法即時參選給予獎勵,似不合及時獎勵之激勵原則,新增即時遴選機制;另配合同條文第15條修正團體獎獎額增加,酌修部份文字。(修正第14條)
(二)因應實際選拔情況及外界建議,增加總獎額上限,並限制團體獎獎額,並就獎勵人數及獎額分別列點,以資明確。(修正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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