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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有關教育部函以,避免涉及身心障礙或性別歧視之情事,各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或因性別(含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以免觸犯法網。
一、有關勞動部為消除職場身心障礙及性別歧視現象,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65、67條罰鍰;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因性別(含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故勞動部為促進職場平權,各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等人事甄選項目、內容及考試過
程及僱用等,均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二、請各單位於聘僱人員時,應創造友善良好之工作環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或因性別(含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以免觸犯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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