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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專案計畫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 假年資疑義案

教育部體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5456號

主旨:
 
所詢  貴市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專案計畫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3164077號函辦理,兼復貴局103年11月3日北教學人字第1032061073號函。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4條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三、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同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依前揭說明並參照教育部86年10月8日台(86)人(二)字第86116703號函、88年12月23日台(88)人(二)字第88156665號書函、91年1月2日台(90)人(二)字第90138444號書函、91年5月9日台(91)人(二)字第91065990號令及95年9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50120751號等函相關採計休假年資規定,尚無同意曾任專案計畫臨時人員年資,得併計兼任行政職教師之休假年資。
四、據上,專任運動教練請假規定準用教師請假規則,又教師曾任專案計畫臨時人員年資,該段年資尚無法併計休假年資。爰所詢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學校依國民小學組織創新及人力資源整合試辦方案為輔助教學臨時人員年資,尚不得併計為專任運動教練之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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