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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公務人員得否以撰寫博士論文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疑義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3137900號
主旨:
所詢公務人員得否以撰寫博士論文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9月16日公訓字第1030013304號函辦理,併復貴院103年8月25日校附醫人字第1030201985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次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年11月21日公訓字第0920008277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以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應由機關就該進修是否與業務有關、進修人數限制、機關業務之正常推展及人力調度等加以審酌,如經機關同意進修,不論實際進修時數及班別(一般班或在職專班),均應准予留職停薪。
三、所詢公務人員得否以撰寫博士論文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一節,倘進修人員確有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需求,得向機關提出申請並敘明相關理由,由其服務機關依前揭規定及函釋本於權責予以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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