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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於103年8月15日訂定發布
一、有關教育部函以「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於103年8月15日訂定發布。
二、旨揭辦法係考量高階公務人員係國家政策規劃、協調及執行的主力,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辦法訂定,全文25條,摘錄重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辦理訓練機關為保訓會及所屬文官學院,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訂定第3條)
(二)訂定適用對象及例外對象、辦理本業務相關作業規定及申請課程抵免規定。(訂定第4、5、6、7、12及23條)
(三)受訓人員如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參訓或於訓期中發生前開情事者,明訂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放棄、延後受訓或停止受訓,以期維護其權益及兩性平等之目的。(訂定第8、9條)
(四)明定廢止受訓人員當年度受訓資格事由。(訂定第10條)
(五)受訓期間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公假,且訓練結束後,將受訓人員請假缺課等情形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訂定第11條)
(六)針對受訓人員職能評鑑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如評鑑合格者,將函知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並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訂定第13、15條)
(七)遴選或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評量人員,如有迴避之情形,應遵守自行迴避原則。(訂定第14條)
(八)評鑑合格者,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且每二年應參加回流學習活動一次。(訂定第16、17條)
(九)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除名之情事。(訂定第18條)
(十)保留受訓資格、受訓期間或評鑑合格後發現資格不合之規定(訂定第19、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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