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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884號函辦理。
二、本次核釋旨揭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因辦公往返
 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
 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
 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其
 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
 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
 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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