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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函釋】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1年」年資之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照。
2.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現為第12 條第1項)第6款前段所稱「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1年者」所稱之「1年」,基於人事法令規定衡平考量,「1 年」年資之計算,同意以「月」採計。且任現職滿1年年資之計算,係以實際到職日為起算日,尚非逕依其派令生效日認定其任現職滿1年。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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