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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為「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二、本次除將原法規「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為本辦法名稱外,並修正下列條文: 1.第1條:明定本辦法依據獎章條例第9條第1項制訂,刪除原條文「及其施行...本辦法」等文字。 2.第2條:增修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事由為11款。 3.第7條:如請頒對象為身故後追頒者,修正為由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之親屬接受。 三、檢附客家委員會103年1月16日客會綜字第1030001257號令、修正前後條文各乙份。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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