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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條文修正
二、本次修正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於103年1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為考量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之權益衡平,刪除本辦法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及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與明定修正條文之適用起始對象等相關規定 。有關上開投保一般保險相關事宜,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完竣,將另函周知。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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