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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一、依教育部103年2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19771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宜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02年9月6日會同訂定發布「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範:
(一)原機關(構)編制內任(派)用之公務人員權益保障,除依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外,不能依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二)改制行政法人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等人員及其遺族權益,另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模式,由行政法人辦理是類人員退輔照護事項,並由行政法人監督機關之給相關退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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