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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函釋】有關薦任晉升簡任官等公務人員及警正晉升警監官等警察人員,於訓練遴選作業期間商調他機關服務者之遴選作業權責歸屬釋疑。
一、依教育部103年1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09984號函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1月17日公訓字第1032160035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人員如於旨揭訓練遴選作業期間商調其他機關,其遴選作業究應由何機關辦理,為求與遴選積分採計時間點之一致性,爰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在職機關據以認定,亦即前一年度12月31日(含)前調任新職機關者,由新職機關辦理遴選作業(含提報符合受訓資格人數及參訓名冊);如於辦理遴選作業該年度1月1日以後調任新職機關者,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遴選作業(含提報符合受訓資格人數及參訓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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