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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教育部函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敬請 參酌。
一、依教育部103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06645號函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0113公訓字第103000024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第15條,為期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能貢獻所學,以利機關業務推動,增訂服務義務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之規定;餘修正條文參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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