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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服務義務期間,不計入延長病假期間與因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扣薪日數案
主旨:
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服務義務期間,不計入延長病假期間與因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扣薪日數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1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
扣除薪給...」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8月5日公訓字第10221606651號函:「...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係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三、...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雖已依規定扣薪,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三、衡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有關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服務義務期間,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相同,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及請假超過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扣薪日數,均未從事執教工作,為期進修教師能將所學新知識,貢獻於教育學子,俾實現原進修計畫之教育理念,爰應配合前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8月5日函釋意旨,一併就教師服務義務期間為旨揭釋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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