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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運用評鑑中心法遴選參訓人員實施計畫」修正案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協助評析參訓之高階文官自我人格特質及個性特徵,以瞭解其是否符合理想高階文官所應具備之人格特質,包含嚴謹性、情緒穩定性、友善性、使命感、領導性及創新學習等六大構面,並透過測驗結果報告,診斷參訓人員之人格類型及提供發展建議,包含對人格內涵強、弱項評析及對現行職務、未來職涯之發展建議等,作為個人學習地圖建構及個人職涯規劃之輔助參考,爰於102年1月17日修正「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運用評鑑中心法遴選參訓人員實施計畫」第六、七點,增列「人格測驗」評測項目。
二、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對照表及修正後之實施計畫,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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