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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
主旨: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請 查照。
二、惟部分學校,因誤解本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評審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以為該條文提供學校得不尊重學術專業審查之依據,作成違反上開解釋文意旨之教評會決議,而屢遭申訴、訴願或行政法院等救濟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影響教師權益。爰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未來學校如有前述影響教師權益情形,經本部函文糾正者,將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經費分配之重要參據。 三、檢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乙份。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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