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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相關赴陸規範及赴陸應經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主旨:內政部函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相關赴陸規範及赴陸應經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9月18日內授移字第1120912406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上開規定適用對象為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及本校教師兼任行政(學術)主管職務之單位主管,校長(簡任14職等)、副校長(簡任13職等)、 各行政、學術一級主管、系所、中心主管(簡任12職等)、 系所、中心副主管(簡任11職等),赴大陸皆需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可後始得赴陸,以完備相關程序。 四、另本校簡任10職等(含)以下之公務人員及教師兼任行政二級主管者,赴大陸需於事前向本校提出申請,並經校長同意始可赴陸。 五、赴陸人員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至人事室,由人事室將通報表上傳至線上系統。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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