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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重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主旨:內政部函重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7月24日內授移字第11209118661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內政部函以,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期程如下:
(一)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最遲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送人事室辦理(以人事室收件日為準)。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含上開4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最遲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送人事室辦理(以人事室收件日為準)。
(三)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送人事室,由人事室至線上系統申請變更行程。
三、另為符前開作業規定,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倘有邀請教育部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赴陸參與會議或活動時,請併同必要佐證資料影本(行程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循行政程序簽核並會辦教育部人事處,奉准後將准簽及必要佐證資料影送人事處,以利人事處依限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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