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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選單
【轉知】總統府秘書長函請各界推(自)薦符合112年司法院大法官法定資格要件之優秀人選案,請於112年3月29日前,逕送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12年3月8日華總一智字第11210014120號函辦理。
二、來函重點摘要如下:
(一)大法官應具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得有法官法第6條第1款至第5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等不得任法官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二)本案相關檔案下載及訊息,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https://www.president.gov.tw)、提名審薦小組公開徵才訊息(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641)。本案聯絡電話:(02)2320-6131~3。
(三)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請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含)前,逕予掛號郵寄: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112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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