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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
           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
        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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