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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

一、依照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辦理。

二、令釋為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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