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辦理。
二、令釋為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