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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旨: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
說明: 一、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以,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發生結婚事實,而在教師 三、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年9月27日公訓字第1100009030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 四、經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 五、教育部上開106年2月16日函、109年12月23日函及其附表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送「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份。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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