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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旨:所詢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8月12日全教總法字第111000015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 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 四、茲教師雖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惟其娩假及流產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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