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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主旨:轉知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8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77868號書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
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
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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