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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主旨:「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人事處劉書宏先生(電話:02-77365939)。 五、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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