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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建立友善不受性騷擾的工作及服務環境,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二、 前開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校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四) 主管對同仁或應徵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其獲得、減損或喪失與工作有關權益之交換條件。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建立友善不受性騷擾的工作及服務環境。 三、 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建立友善不受性騷擾的工作及服務環境。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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