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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0年4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27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 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茲以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 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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