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Banner
主選單
本校教師及同仁依規定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不分男女均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各位同仁您好:

依教育部106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95225號略以,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00人次,女性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申請比例相當懸殊。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中,皆有明文規定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如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留職停薪,服務機關(構)、學校或主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留職停薪。

提醒同仁,本校教師、公務人員及校務基金同仁,不分男女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均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向學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人事室  敬啟

106年8月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