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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制度修正,經行政院核定,先行試辦1年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169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旅卡新制內容如下: (一)國旅卡休假補助費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做法如次: 1. 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超過8,000元者 (1) 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包括: 甲、第1類: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 乙、第2類: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 丙、第3類: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及「台灣好行」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 (2) 超過8,000元部分,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2. 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未超過8,000元者:不強制消費於觀光旅遊,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3. 前揭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均依刷卡金額核實(1:1)補助。 4. 為回應公務人員訴求,並配合檢核系統修正期程,請觀光局於106年3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並推出第4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 (二)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 1. 國旅卡新制於106年1月1日啟動,俟1月20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即可核銷領取補助。 2. 學年制人員自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起實施1年。 三、另人總處就國旅卡新制及觀光局就前開「觀光旅遊行程」產品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Q&A,將於近日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歡迎同仁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校務基金人員每學年度國旅卡額度均未超過8000元,不受新制影響。 五、檢附「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修訂版)」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如附,請同仁參閱。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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