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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宣導】重申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之兼職,應確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主旨:教育部來函重申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之兼職,應確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10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51498A號函辦理。(原函影本併附。)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

      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及本校辦法第9點規 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

      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

      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 範圍及職務,係依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及本校辦法第6條及第 7條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復查本部101年7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088736B號函略以:「依本部 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

       0980203497號函規定:『現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 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

       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 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現行並未同

       意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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