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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計畫專任助理及其他適用勞基法之單位自聘人員105年臺灣光復節及蔣公誕辰紀念日放(補)假規定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略以,10月25日(二)臺灣光復節及10月31日(一)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為應放假之紀念日。 二、 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依上開規定各放假一日,惟是日本校行事曆為應上班日,各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協調屬員同意上班,並於6個月內申請完畢。是日放假者敬請配合於差勤系統選擇「臺灣光復節」及「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辦理登記。 三、 本校適用勞基法之計畫專任助理亦請依上開原則辦理,請各計畫主持人自行管控出勤及補假事宜。 四、 至本校各單位自聘人員(含工讀生)係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監督控管,自聘人員如係適用勞基法者,均有依勞基法規定於臺灣光復節及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放假及補假之權益,請各用人單位確依規定辦理並自行控管。 五、 部份工時之人員(臨時工、工讀生)如需要當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人事室 敬啟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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