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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專門職業或職務」是否可採計替代役(醫療役)年資。
【法規宣導】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專門職業或職務」是否可採計替代役(醫療役)年資。
替代役(醫療役)如取得合格醫師證書,自取得證書之日起,且須檢具服務證明書亦載明其服役期間擔任替代役醫師,工作內容為醫療業務者,其年資可認定為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之「專門職業」或「專門職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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