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主旨:為加強本校差勤異常管理,重申本校教職員有關事後補請假之規定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教職員工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本校教職員工請假或公差(假)均應事先辦妥申請手續,始得離開辦公場所。但因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並委請同事或家屬親友於 3 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請同仁遵守差勤相關規定,於辦公時間內不得無故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如因公外出亦須辦妥手續;請假手續除緊急情形外,應於事前申請並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各類差假及異常出勤紀錄請於3日內於差勤系統補辦手續,如未於3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