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教育部函以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之教師亡故後,其領受月撫慰 金之配偶再婚,月撫慰金停發起始日疑義一案。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之1、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及第47條規定,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再婚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支給月撫慰金。
二、復查教育部部102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16450A號函規定略以,遺族如因再婚停止月撫慰金領受權,其月撫慰金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瀏覽數
您 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將使得「列印」按鈕無法使用。請直接使用瀏覽器列印功能進行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