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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原適用勞基法人員轉任聘雇人員後,產前假計算方式,請參閱。
教育部轉知原適用勞基法人員轉任聘雇人員後,其產前假應在不重複給假原則下,以8日產前假扣除前已核給之產檢假日數,再核給所餘之產前假,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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