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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有關因退休(伍)而需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申報義務人,請正確完成申報,避免因疏漏申報而受罰,請 參閱。
依教育部來函意旨,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現行實務上公職人員退休(伍)者,因相關退休(伍)所得多於退休(伍)生效當
日即匯入其名下存款帳戶,致迭有申報義務人忽略其名下尚有前揭退休(伍)所得而漏未申報。
如符合前開條件之人員,請務必依限依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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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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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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