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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銓敘部為期合理用人並兼顧公務人力素質,各機關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應切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第11條之1相關規定,請 參閱。
一、本案係因邇來迭有機關任用曾有敗壞官箴或違法失職行為,或即將屆滿應予屆齡退休年齡之人員,損及各界對整體公務人員操守之信賴,故函請各機關(構)、學校任用人員前及於其任職期間,依任用法第4條(有關公務人員品德忠誠查核)及第11條之1第1項(有關機要人員之進用),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就其條件、所任職務種類是否職責相當及適當性,任用是否具公平性、正當性予以審酌。
二、另有關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如將所任機要職務改為非機要職務,與其進用係為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之初旨未符,使其進用不具有公平性及正當性,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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