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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業已修正,請 參閱。
一、有關教育部函轉考試院業已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條。
二、本次修正內容為第六條、第九條,說明如下:
(一)因應原條文但書業於本法第九條第1項第6款修正後規定,排除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姻親之適用;另明定本法有關「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定義。(修正第6條)
(二)配合本法第17條第6款修正所定準用對象之「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附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及因應實務上認定其範圍,故參酌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訂其定義。(修正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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